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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桥区农林水利局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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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政策


    第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、租赁、合资、合作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有尝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:住宅用地70年,工业、公益事业、综合用地50年,商业、旅游、服务业用地40年,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可以延长。
    第二条 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可兴办各类实体,发展政策允许的各种产业,在合同期限内可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继承。
   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,视其投资额度,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,分别优惠作价、兴办城市基础设施和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,比照工业用地进一步优惠。

 

财税政策


    第一条:对符合产业政策,又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,可在本级固定收入(所得税)范围内,对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1-3年,实行列收列支。
    第二条:对农业、农垦、农牧、渔业、水利、气象、农机企业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    第三条:增值税部分
    (一) 适当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定条件。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大户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并即开即征税款。
    (二) 社会福利企业安置"四残"人员达一定比例的,报经批准后,实行先征后返还照顾。
    (三) 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,凡为供本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其应纳税款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照顾。
    第四条:企业所得税部分
    (一)凡第三产业企业(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),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。对新办的三产业企业经营多业的,按其经营主业(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)来确定减免税政策。
    (二) 企业利用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。
    (三)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,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、技术开发的所得,年净收在30万元(含30万元)以下的,暂免征收所得税,30万元以上的,超出部分征收所得税。
    (四)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,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,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。
    (五) 凡由学校出资自办,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,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教育部门的校办企业,可减征所得税。
    (六) 民政部门和街道举办的福利工厂,凡安置"四残"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,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。
    (七)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第一、二年免征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。
    (八)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税款减征10%,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。
    (九) 兴办的科技民营企业,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,经有关部门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或免征五年所得税,其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款,按规定用于技术开发风险储备金。
    第五条 新办的乡镇企业,凡符合产业政策,其生产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。

 

奖励政策


    第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纳税项目(产品)的中介人,按投产后二年内上缴的区,镇级入库税金的10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如引进的纳税项目系自带资金,中介人还应同时享受有关引进资金的奖励规定,如引进项目(产品)系退税企业的,则由该退税企业支付奖金。
    凡为我区引进房地产及旅游开发项目,区人民政府按该项目土地综合价金的3%一次性奖励中介人。
    第二条 对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,区人民政府根据引资的使用期限、利率高低,在资金到位后给予一次性重奖,奖金由用资单位提供并准予进入成本。
    (一) 凡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到的用于我区各项事业发展的无偿资金,按争取到的资金总额4%奖励有关单位和个人。
    (二) 引进等同于银行贷款基础利率资金,且使用期为十年以上的奖引资额的5%,五年以上的奖3%,三年以上的奖2%,三年以下(不含三年)的奖0.5%-1.5%。
    (三) 引进向于银行贷款基础利率资金,按(二)款标准计奖,但必须扣减高于银行贷款基础利率的部分利息。
    (四) 引进低于银行贷款基础利率(含无息)资金,且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的,按低于同期银行基础利率的差率全奖;五年期、三年期、和一年期的按低于同期银行基础利率差率的80%、60%、40%计奖;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,按实际使用月数套算一年期的奖励标准折算计奖。上述奖励标准不到本条(二)款的按(二)款执行,如超过(二)款的按实执行。
    第三条 凡为我区引进技术人才经过一年期试用确存在真才实学,在工作中限得显著效益的,将企业当年上缴区、镇级的入库税金与上年比较、按增加额的10%一次性奖励中介人。
第四条 凡为我区引进技术的中介人,按该技术采用后二年内增加的区、镇级入库税金的10%一次性给予奖励。
    凡向企业提供信息,进行咨询服务,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单位或个人,可按该企业或项目节约经费或当年新增区、镇级入库税金的5-10%一次性奖励。(节约经费由企业或项目承建单位支付)。
    第五条 凡获得区科技进步奖,的单位或个人,按区科委"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"的规定执行,获名、特产品的企业,由区人民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该产品开发的有功人员。
    第六条 鼓励我区企业上项目、上规模、上台阶、增效益、区政府按以下办法并经财政、税务核实后奖励盈利企业。
    (一) 凡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,区镇级入库税金达到25万元以上(含25万元),区政府按当年区、镇级入库税金增长额5%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集体。
    (二) 商业流通企业,区镇级入库税金15万元以上(含15万元),比核定基数增长20%以上的(含20万元),比核定基数增长20%以上的(含20%),区政府按当年区镇级入库税金增长额的10%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集体。
    (三) 建安企业,区镇级入库税金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,比核定基数增长25%以上的(含25%),区政府按当年区镇级入库税金增长额的5%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集体。
(四) 交通运输企业,区镇级入库税金15万元以上(含15万元),比核定基数增长20%以上的(含20%),区政府按当年区镇级入库税金增长额的5%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集体。
    (五)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符合前四款之一的,按上述标准执行;未达到上述标准,但入库税金达到5万元(含5万元),且比上年增长20%以上的(含20%),区政府按当年区镇级入库税金增长额的10%进行奖励。

主办单位

主办单位:双桥区农林水利局单位  负责人:梁多富

地址:重庆市双桥区双南路161号   邮政编码:400900

电话:43332311    传真:43332648